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次数:646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文件

长江师范学院

长师院委发〔202268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3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长江师范学院

20221225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审计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及实施细则、《重庆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审办发〔202012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所在部门科学发展,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决定有必要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对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对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审计的除外。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经责审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责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经责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与要求;

(二)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三)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责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经责审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审计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单位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履行本部门职责及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部门重大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效果管理情况;

(六)其他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绩效分配、收入管理、招生就业、学生管理、资助政策落实等情况;

(七)工作计划、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组织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对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向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学校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

(三)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提供述职报告及审计所需资料,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召开见面会;

(四)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5个工作日内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基本情况介绍、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审计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学校审计处审核后,应征求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报请学校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对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报告报送经责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的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同时报送组织部、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经责审计领导小组申诉。经责审计领导小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不同职责的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问题的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6.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领导责任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2.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4.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经责审计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经责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经责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部。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长师院委发〔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