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2393

 

 

 

 

 

 

  

  

 


长师院发〔202056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0715

 

长江师范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长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长江师范学院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下列审计业务可以进行委托审计:

(一)工程类:基本建设(修缮)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审核)及结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二)财经类:学校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

(三)综合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四)其他类:其他需要审计的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委托工作,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具体方式如下:

(一)遴选并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遴选10家左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0家左右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学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一般三年公开招标遴选一次,并签订委托协议;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减。

(二)具体项目的委托业务

对于审计项目的具体委托,根据审计项目审计费预算和实际情况,从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或单独招标采购确定中介机构。具体办法如下:

1.审计业务单项审计费用预算在0.5万元以下的委托审计,由审计处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审计费原则上按中介机构在申请入围中介机构备选库时承诺的标准及其以下执行。

2.审计业务单项审计费用预算在0.5—5万元的委托审计,由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和业务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决定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原则上按中介机构在申请入围中介机构备选库时承诺的标准及其以下执行。

3.审计业务单项审计费用预算在5—20万元()的委托审计,由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和业务管理部门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取三家以上(含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拟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费。特殊情况下,考虑审计项目的特殊性、保密性,报经学校同意后可择优选定。

4.审计业务单项审计费用预算在20万元以上项目的委托审计由审计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业务所需费用,分别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运行费预算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学校或学校授权和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涉密项目需要增加保密条款或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书。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实施审计。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按期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校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社会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社会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处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若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