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3399

 

 

 

 

 

 

  

  

 


长师院发〔2020 55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第13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069

长江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财政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审计的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整改责任单位),主要是指:接受外部审计或内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六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内审部门开展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进,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计整改会商和审核把关等,特别是对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二)研究解决措施,协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三)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审计整改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根据上级审计结果牵头制定学校审计整改方案,收集、汇总审计整改结果提交学校审定;

(三)根据上级审计的学校审计整改实施方案和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制定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负责整改跟踪检查;

(五)向学校报告重要事项整改结果和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九条整改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议事决策事项,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整改的举措,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分解落实情况,主要整改措施及时间节点。

第十条整改责任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向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订、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六)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和挂销号的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在实施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二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违纪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校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部门(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在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任免、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探索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结合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超期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