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2120


 

 

 

 

  

  

 

 

 

 


长师院发﹝201788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7626

长江师范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有效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应实行全过程审计;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不能满足跟踪审计工作要求时,学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坚持严谨、规范、效率的工作原则,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关注投资、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相关职能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选定实施全过程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经学校授权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核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

(五)支持和配合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二)及时提供全过程审计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等;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督促和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并反馈。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审计意见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负责编制并落实审计大纲和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经济事项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评价;

(四)审计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跟踪过程记录,定期向审计处提交跟踪审计小结;

(五)做好与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会议以及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勘察、设计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三)对施工图设计的完整、设计深度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完整性、严密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二)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的编制、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控制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的准确及完整性;

(四)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在投标公示期内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核

审核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二)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核

1.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是否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是否与图纸、施工规范、设计变更、图集等相符。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留下有力的证据。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石方、地基及基础工程、路基工程、安装管线工程、拆除工程,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基础验收:现场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主体验收:现场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重要构件的尺寸及位置,插筋留置的方式,门窗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变更、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做好交工、验收时间记录。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核

1.审核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2. 非招标的材料、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认质、认价。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审核进度款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业主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五)工程变更的审核

审核变更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是否事先论证,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六)现场签证的审核

审核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有关规定,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七)索赔费用的审核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勘察,核对跟踪记录,审核实际施工情况和设备、材料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核送审竣工结算的造价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财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合规性;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

 ()概算执行情况;

 ()交付使用的资产真实性、完整性;

 ()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

第四章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总体工作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明确提出需要全过程审计的项目情况和需要咨询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批。

(四)全过程审计工作的时限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合理的工作时间。

(五)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对相关审计事项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其中重大事项应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建设管理部门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送交审计处, 社会审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建设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勘察、设计合同送交审计处, 社会审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社会审计机构审核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在合理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招投标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出申请,审计处委托咨询机构采用一编一审的方式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二)建设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时送交审计处,社会审计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经经学校审定后与经学校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的工作程序

 ()施工合同的审计

1.建设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及全套招投标资料送审计部门;

2.社会审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清标及合同审核,对投标书中明显错误及合同条款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投标内容进行商务谈判,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施工合同定签订后送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备案。

 ()隐蔽工程的审计

建设管理部门对重要隐蔽工程及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对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抽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审计

1. 施工过程中需要双方认价的材料、设备,建设管理部门在认价前5个工作日向审计处书面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等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 社会审计机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应参考审计意见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采购和价格;

4.建设管理部门将选定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送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备案。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1.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实际形象进度提交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2. 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工程变更的审计

1. 设计变更前,建设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及有关情况时送交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在3-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3.在无特殊情况或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均应先完成论证和审批程序,再下达工程变更单。

(六)现场签证审计

1.建设管理部门提前1天通知社会审计机构,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到现场勘验收方对签证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各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2.建设管理部门将完整的现场签证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提供给审计组备案。

(七)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资料,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审计意见;

2.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事项;

3.对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反索赔。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程序

1.建设管理部门对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书等签署意见提交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初审报告;

2.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初审报告报送市教委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签字盖章后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的工作程序

1.对财务决算报告、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审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财务决算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进行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相关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全过程审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