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3405

长师院发 〔2018〕 137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医院:

《长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24日

  

长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其所属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校级和所属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形成审计、会计、工程、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的审计队伍。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对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财经、工程或其他专业技术的审计工作人员,达到相关专业技术任职条件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学校支持和保证审计人员每年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所需教育经费列入培训经费预算。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决定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学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对学校及其所属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经费预算(或计划)的编制、执行、决算;

(四)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财务决算情况;

(九)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对学校经费预算及决算的上报、重大经济合同、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决算和其他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事项进行审签。

第十 审计部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已发现的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

第十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第十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同时根据需要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  审计部门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审计部门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二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行政批准,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长师院办〔2007〕7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