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2543

长师院发 〔2018〕138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医院:

《长江师范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24日

长江师范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揭示和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促进完善学校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教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制定的与防控经济活动风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有效性进行的审查、评价和建议活动。按照审计的范围划分,可以对学校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三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质量控制。 

第二章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四条控制环境审计强调对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等方面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二)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四)是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督办制度;

(五)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六)是否全面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风险评估审计强调对日常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制度,是否准确识别与判断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二)是否建立学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是否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依据; 

(三)是否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控制活动审计强调对相关控制活动的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关键业务或岗位的审计。

第七条信息与沟通审计强调对信息收集、传递和处理的及时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三)是否建立安全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

(四)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第八条内部监督审计强调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否对内外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九条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三)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四)预算编制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条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所有收入是否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无账外账;

(三)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四)是否加强支出审批、审核的程序控制;是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四)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各业务环节记录; 

(五)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内部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

(五)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是否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管理;

(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制度;

(二)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规范,涉及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经过相关法律专家论证审核;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合同履行的有效监督机制,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原合同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化解和应对处理机制。

  

第四章内部控制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以下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发出通知。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收集资料。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相关资料。

(三)编制方案。审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查报告,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五)记录底稿。审计组应当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六)做出评价。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七)缺陷认定。审计组应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或经济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查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初步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八)提出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九)征求意见。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后,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十)确定报告。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校领导签发后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

第十八条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