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05-16   浏览次数:30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涪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区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管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监督,其中使用移民和三峡后续资金的项目由区移民局牵头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全过程监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的交易场所,负责制订招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制度,承担信息发布、交易登记、场地安排、专家抽取、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服务性工作,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投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征地拆迁费和二类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工程预算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以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竞争性比选项目,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由项目业主集体研究决定。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人的子公司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资质的,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建设或发包给其子公司建设。

竞争性比选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乡建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和备案申请时一并报送招标方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包括经授权的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事项一经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业主(招标人)和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属于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业主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认定,再由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重点项目和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变更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审定。

不属于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项目业主依法确定招标方案。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分拆项目、降低招标控制价、设置暂估价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招标方案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适用于委托招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等(原则上实行网上招标)—答疑(补疑)—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同时退还拟中标人以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果备案。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业主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代理项目招标。项目业主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不限以价格作为依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不得转嫁给投标企业支付。招标人自主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代理项目招投标时,需将本单位从事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向行政监督部门登记,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同时还须提供登记人员的社保作为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对其编制招标文件水平、主持开标能力、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为项目业主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依法、诚信经营,提高行业公信力。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既承担招标代理,又承担投标咨询业务;不得有违法收取费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二)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政府性投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相关预算;

(三)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且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必须是指向明确、不产生岐义、无离散性或离散性很小的条款。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

(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属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特殊情况若无规定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组建的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的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约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同时,以支票或银行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支票或银行保函原件应当于开标时交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规定的法定手续之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确定实施招标后,应编制招标文件等资料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和完善招标备案手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类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否则不予备案。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备案后,交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招标公告发布备案。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前,应征得政府同意。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审签,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由常务副区长审签,1亿元及以上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签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等基本信息。其中招标文件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评标方法、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施工合同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在发布答疑或补遗时,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招标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市涪陵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纳入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等方面进行记载和评价,因中标价较低,引发质疑或投诉的,由招标人通过行业专家进行市场调查复核。如因评标委员成员失职或专业水平不足导致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对未履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入评标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资格,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录入专家考评系统。

第二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异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二)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三)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资格审查情况、形式评审情况、响应性评审情况、争议和异议处理情况、废标情况、具体评分情况等内容,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废标情况及理由、推荐的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中标金额、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投诉人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十日内可以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投诉变更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自己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请求和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不得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人提供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

(二)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三)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的;

(四)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超过投诉时效;

(七)已作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八)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九)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理由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投诉人的证据或者线索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因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事项涉及到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行政监督部门必要时应当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限于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客观评审是指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基本没有离散性或者离散性很小,属于硬性指标的评审行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认定以及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评审中出现重大错误或失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评标无效,应当在区专家评审委员会库中随机抽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一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重新评标。区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同各行业监管部门组建。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依据的有关文件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不作为认定招标投标活动合法的依据。其中,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复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拥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其中: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存开、评标资料、中标候选人资料,交易中心保存开、评标音视频资料。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评标原因须暂停评标而封标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并封存投标资料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存放。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视其情节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在涪参加投标活动;因招标人违规重新招标或另行选择中标人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企业的资质、业绩、人员、诚信以及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等内容进行核查,并联系检察机关和人民银行核查其有无行贿记录和基本帐户情况。若核实其存在造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行贿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直接取消中标资格,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纳入“黑名单”,视其情节,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在本行政辖区参加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5%,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担保形式及价值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如中标人无法提供招标人要求的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订合同并按规定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进度、保证质量安全、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合同签订、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施工合同中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承包阶段,应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实行分帐管理,并按不低于25%的比例分离拨付,监督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施工单位应在涪陵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的水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查随意变更项目管理、技术人员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未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工程款项。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项目招标设计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抄送区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单位为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招标人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对于发现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招标人应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社保关系、有关工程费用流向、分包单位资质等内容,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招标人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实施。由于招标人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对确需变更的建设内容的应当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将勘察、设计业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时参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做好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管理队伍,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拨付,项目竣工决(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得超过中标价的80%。如因增加附属工程或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竣工决(结)算前增加价款部分可拨付至50%。其中,不超过预算的,应经行业监督部门批准;超过预算但未超过概算的,应经财政部门批准;超过概算的,应完成概算和预算调整。严防高估冒算工程量、提高结算标准套取国家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泄露标底、不按预算评审规定下浮发布招标限价、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最高限价不执行财政规定、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从严惩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四十八为了有效应对招投标活动中突发事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特殊案例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要组织招投标联席会议。相关重大事项由监督部门或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等会商决策,必要时联合区监委、公安、审计等单位集中协商。

四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92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