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财政局分库管理办法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36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渝财办发〔2010〕31号)及《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涪陵府发〔2017〕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财政局分库(以下简称财政局分库)入围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 财政局分库是指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按照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相关规定,经公开招标建立的包含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评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是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行业分库之一。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园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建设集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凡涉及上述服务的,均使用此库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使用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使用分为随机抽取、比选、直接指定以及选择库外中介机构四种方式。

(一)随机抽取。为保证委托任务的公正公平,使用单位原则上应在管理信息平台中通过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如中选中介机构因正在实施其他委托项目,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委托任务,可提出放弃中选机会,视为正当理由,但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使用单位应再次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其他中介机构。

(二)比选。为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服务费并与市场行情接轨,咨询服务费按区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标准计算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即在管理信息平台上抽取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按区财政局统一发布标准计算的服务费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比选,报价最低的中介机构作为比选中标人,比选结果应在信息平台上予以登记。

(三)直接指定。对于以下情况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可采用直接指定方式:涉及国家机密、重大加急项目、专业性较强且任务紧急的项目、与之前项目具有不宜分割的延续性或交叉性的项目以及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的“同类同期同业主”的项目。直接指定的中介机构应在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四)选择库外中介机构。如库内中介机构均无法胜任委托任务,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可在库外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其他中介机构。库外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在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评

  

第五条 中介机构监管遵循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使用单位监督、财政局管理、服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抽取选用、使用评价、纳入负面清单等工作均在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平台中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委托工作时间要求

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使用单位的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工程预算编审、专项核查及评估等报告。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或延长服务时间的,须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预算: 送审金额小于5000万,15天以内完成(指出具正式报告,下同);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20天以内完成;送审金额大于1亿元,25天以内完成。

(二)结算: 送审金额小于5000万, 45天以内完成;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 60天以内完成;送审金额大于1亿元, 90天以内完成。

(三)专项核(检)查: 30天以内完成。

(四)财务报表审计: 30天以内完成。

(五)清产核资: 30天以内完成。

(六)绩效评价: 60天以内完成。

(七)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20天以内完成。

(八)单项资产评估: 20天以内完成。

(九)整体资产评估30天以内完成。

(十)其他按照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确定的时间完成。

第八条 委托工作质量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

(二)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业务委托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委托中介机构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五)项目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如咨询成果误差较大,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评,每年按照不同类型机构数量的20%评选优秀中介机构。年度考评为优秀的机构在重新建库时可优先入库;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入库资格。考评分为日常单次考评和年度综合评价,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中介机构纪律要求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委托年度内,严格遵守涪陵区政府和区财政等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入围中介机构合同、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和投标书中《承诺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经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一律纳入负面清单,给予涪陵区范围内的相应处罚。                                                 

(一)中选中介机构一年内出现一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机会的;

(二)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三)无故不履行委托服务合同的;

(四)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委托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与中介服务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

(六)履行委托服务合同时弄虚作假,泄漏秘密的;

(七)一年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累计通报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纳入负面清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从领导小组决定之日起,各单位严禁与其签订合同并委托涪陵区范围内业务,各职能部门不得受理相关项目的审批、评审等业务。

  

第五章中介机构的淘汰或增补条件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现第十一条纳入负面清单情形之一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四条 当取消资格的中介机构数量已达到入库机构总数的10%或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区财政局将视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增补中介机构入库。

  

第六章中介服务费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必须符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要求统一发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费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入围中介机构合同约定的服务起始日期开始实施。